(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职工赵婕近日反映说,不久前,她与丈夫刘某经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7岁的女儿由她抚养,刘某不承担抚养费用。现有一套住房归她所有,其他财产由双方均等分割。他们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打算第二天到民政局登记离婚。没想到,到民政局后刘某反悔了,说这份协议不公平。鉴于刘某的反悔,她现在准备到法院起诉离婚。
她想知道:在离婚诉讼中,她可以要求法院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进行判决吗?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是以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只有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离婚协议书所确定的内容。当离婚法律事实尚未发生时,离婚协议并不生效,对双方均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本案中,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刘某不认可之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那么,赵婕无权要求法院按照该份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判决。对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只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劳动午报 潘家永 律师)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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